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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森林植物检疫证书》
【发布时间:2011-03-29】 【作者:/来源:】 【阅读: 次】 【打印【关闭窗口】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许可条件 (1)合法木材来源证明;(2)调运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出省的,需有调入地出具的植物检疫要求书;(3)原合法有效植物检疫证书或产地检疫合格证或其它法定有效的检疫单证;(4)申请人(或法定代表人)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
2、合法的木材检尺码单;
3、植物检疫要求书(调运出省的,需提供)
4、原合法有效植物检疫证书或产地检疫合格证或其它法定有效的检疫单证;
5、申请人(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6、对提交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并对其负责的承诺函;
许可程序 (1)受理(王筱湘);(2)审核(林文清);(3)批复(翁金珊)。
许可期限 即办;如需进行现场检疫的,7个工作日内办结。
受理单位 市林业局
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名称 执收代码 收费类型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 闽价费B01LY02 行政事业 [1992]价费字196号 统一按《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标准》收取
收费依据 《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办法》(林护字〔1988〕492号)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96号)
联系电话 2632809
联系地址 荔城中大道2169号市政府(7号楼)
主办单位:莆田市林业局 技术支持:中国电信莆田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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